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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做好2000年出口 工作,经商海关总署同意,我部根据国内生产能力和国 际市场需求情况,对部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及发证 机构进行了调整,确定了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 现将《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54类,按 实际操作分解为68种(343 个商品编码),其中,配额 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发证商品为16种, 特办发证商品为39种,省级发证机构发证商品为13种。
二、取消对大闸蟹、废棉、新闻纸、羊绒、无毛绒 等5 种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稀土商品中稀 土永磁体一项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对抽纱、黑 白电视机及其显象管(包括成套散件)、单缸柴油机等 3 种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新增对白银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四、蚕丝类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由许可证局调整 为各特办,但在1999年已凭本年度蚕丝类出口配额办理 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变更、换证,持原证到原发 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发证机构在办理变更或换证时, 收回原证,仍换发1999年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2000 年2 月底,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出口许可证证号,不 得更改出口商和出口商品数量。 出口报关口岸,仍按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丝类商品出口报关口 岸的通知》(国经贸[74]84号)和《关于丝类商品出口 报关口岸的补充通知》(国经贸[97]386 号)的有关规 定执行。
五、坯绸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由许可证局调整为 各省级发证机构,但在1999年已凭本年度坯绸出口配额 办理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变更、换证,持原证到 原发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发证机构在办理变更、换证, 收回原证,仍换发1999年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2000 年2 月底,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出口许可证证号,不 得更改出口商和出口商品数量。
六、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税目进行了调 整,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但是调整后的税目更加强 了本《目录》部分商品的HS编码(附件四)。凭1999年 出口配额已办理了附件四中所列商品出口许可证的企业, 在2000年1月1日至2 月底期间报关出口的,持原证到原 发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构在换证时,收回原证, 仍换发1999年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2000年2 月底, 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出口许可证证号,不得更改出口 商和出口商品数量。
七、《目录》所列出口商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有 全球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八、对下列部分出口商品实行个别国家(地区)的 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对日本和港澳出口的硅锰铁合金。
(二)日本和韩国出口的棉坯布。
(三)对日本出口的磷片石墨、桐原木、桐板材。
(四)对韩国出口的糖醇。
(五)对美国出口的定尺碳素钢板。
九、对下列部分出口商品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个别 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 猪、活鸡、牛肉、猪肉、乳猪肉、鸡肉。
(二)对澳门出口的活鸭、活鹅、活乳鸽、鸭肉。
十、2000年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有:蔺草及其 制品、蜂蜜(美国市场)、松香、碳化硅、氟石、滑石、 轻重烧镁。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和的商品是:矾土、 大蒜、蜂蜜(非美国市场)、红小豆、甘草。
十一、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和出口配额有偿使 用的商品,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均实行全球出口配额许 可证管理,各授权发证机构凭《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 许可证证明书》、《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 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有关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的出口仍按现行管理规定 执行。
十二、对美国出口蜂蜜和定尺碳素钢板,出口企业 按规定申领许可证并向许可证局申领“配额证书”,报 关时向海关出具“双证”,海关凭“双证”验收。
十三、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下列部分出口商 品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和指定出口口岸报关管理。各 类出口企业出口这类商品,均须到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 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口岸报关出口;指定发证机构 须按指定的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锑品(包括锑砂、氧化锑、锑[锑合金]及其 制品):由黄埔、北海、天津口岸出运。
(二)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 限定出口口岸为大连、营口鲅鱼圈、大东港、青岛、天 津、长春、满洲里,有关商检证明由指定出口口岸商检 局办理。 (三)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活 鸭、活鹅、活乳鸽、猪肉、牛肉、乳猪肉、鸡肉、鸭肉; 陆运由广州、深圳特办发证,其它运输方式由各特办发 证。
(四)栗子:对日本出口板栗,山东省和青岛市由 青岛特办签发,其他省市由天津特办发证;指定青岛、 天津、秦皇岛为报关口岸。
对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栗子由各特办发证;北京 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大连 市、青岛市在本省(市)或就近口岸报关;其他省、市、 自治区在上述省市各口岸以外的其他口岸报关。
(五)乌龙茶:福建省由福州特办发证,其他省市 由广州特办发证。
(六)苇及苇制品:山东省和青岛市由青岛特办发 证,其他省市由天津特办发证。
十四、为保护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 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 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商品;
(三)大米、大豆、玉米、活牛、活大猪、活中猪、 活乳猪、活鸡、活鸭、活鹅、活乳鸽、牛肉、乳猪肉、 鸡肉、鸭肉、栗子、茶叶、原油、成品油、煤炭等二十 一种商品。
十五、进料加工复出口“铜及铜基合金”,发证机 构按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铜及铜基合金”发 证问题的通知》[95]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34 号)文件的 规定办理。
十六;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精 神,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 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实行全国统一招标、配额有偿使 用、监控化学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 品[见附件二]除外),一律免领许可证。边镜小额贸易 进出口企业出口全国统一招标和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以 及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仍按现行规定,在外经 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办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进 出口企业出口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外经贸部授权 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 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
十七、任何企业不得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见 附件三)。如特殊情况需要出口的,须报外经贸部个案 处理,海关凭外经贸部的批件或外经贸部签发的出口许 可证验收。
十八、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执行外经贸部关于许可证 联网核销上报发证数据的规定,每日将所有发证数据传 输至外经贸部EDI中心。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直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 释。外经贸部《关于印发<19 99 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 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98]外经贸管发 第97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略)
附件二:《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略)
附件三:《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目录》(略)
附件四:《商品编码对照表》(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卅日
进料加工复出口办理出口许可证须知
(一)除钢材、生铁、锌、食糖外,凡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发证机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进料加工项目的文件和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椟额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或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进料加工项目的文件、出口企业签定的出口合同和进料加工手册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钢材、生铁、锌、食糖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进料加工项目的文件及出口企业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正本)和出口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占用年度出口配额。
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和发证依据
(一)对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据此进行二次分配的配额数量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军民通用化学品、重水、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出口外,发证机关凭出口企业签定的有效出口合同(下同)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前二款中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企业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实行无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企业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下发的中标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军民通用化学品,任何企业和单位以何种方式出口,一律报外经贸部批准;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重水和易制毒化学品,任何企业和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出口,一律报外经贸部批准;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六)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计算机出口,任何企业在出口前,应报外经贸部进行技术审崐查;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签发出口许可证。
许可证电子数据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颁布日期]1998-7-1
[实施日期]1998-7-1
(试行)
一、 根据海关总署业务改革中关于加强许可证核销管理规范化、系统化、网络化的要求,结合海关通关作业改革和口岸通关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二、 海关负责对进出口许可证的核销工作。对证货不符、有效期已过实际数量超出许可证数量的情况不予放行;对实际进出口商品金额、货主单位、经营企业、进出口国别、原产地、商品编码等方面问题,由海关按照现行文件规定处理,并向外经贸部反馈实际进出口数据。
三、 许可证电子数据的传送:
外经贸部授权的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在纸面许可证签发日将发证电 子数据传送到外经贸部,外经贸部经核查后于当日将有效许可证电子数据统一传送到海关部署计算中心,总署计算中心于次日将其分送到相关直属海关信息化管理部门,由该部门据此建立许可证数据库,并通过内部计算机联网将数据提供给审单中心和各业务现场。
四、核销流程:
1、 电脑审单:许可证核查程序自动凭报关单中预录入的许可证号读取 许可证数据库中的电子数据,对照报关数据与电子数据中进出口许可证 有效截止日期、经营单位编码、商品编码、数量四项指标进行验核。如 果验核通过,自动预核扣数量,进入下一作业环节;否则,进入人工审单。
2、 人工审单:
⑴凭预录入的许可证号读取不到对应的电子发证数据时,如属预录入许可证号错误,退单更改;如属电子数据漏传或暂未传到,待传到后再审 核。
⑵相同许可证号下的报关数据与电子数据完全不符时,如属预录入错误,退单更改;其他情况待调查清楚后再审核。
⑶相同许可证号下的报关数据与电子数据之间有部分内容不符时,如属预录入错误,退单更改;如属许可证纸面内容真制错误或电子数据传送错误,由发证机关按程序换发新证,海关按新证及其电子数据核销。 ⑷电子发证数据中“商品编码”一项如与海关归类不符,以海关归类所 确定的“商品编码”为准。人工审单通过以后,预核扣许可证数量,进入下一作业环节。
3、 放行核注:
现场关员核对纸面许可证与电子数据是否相符,并核对预核扣数量是 否正确(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可超出5%以下),根据核对结果分下列三种 情况执行:
⑴如果纸面许可证数据与电子发证数据不相符,预核扣数量不正确或超 出了签发数量都不予放行,退回修改。
⑵在“一批一证”情况下,预核扣数量准确无误且未超出实际签发数 量,在电脑中进行实核注,同时收回纸面许可证,在上面签注实核注数 量、经办关员性名、签注日期,将其随附报送单归档。
⑶在“非一批一证”情况下,预核扣数量准确无误且未核扣完签发数 量,在电脑中进行实核注,同时在许可证正本背面签注本资实核注数 量、经办关员姓名、签注日期,将其交还持证人。在12批以内核扣完签
发数量后,进行总量实核注,并参照上款收回纸面许可证。
4、核销及数据上报:
结关管理部门在收到“清洁舱单”或其他反映进出口实际情况的载货 清单后,将其与相关的报关数据进行核对;
⑴如果核对准确无误,在电脑中核注结关日期。在“一批一证”情况 下,有关许可证核销数据将自动进入核销数据库;在“非一批一证”情 况下,有关许可证核销数据将在最后一批结关后自动进入核销数据库。 各直属海关信息化管理部门于结关当日将核销数据报送总署计算中心, 再由总署计算中心将其汇总后于次日反馈给外经贸部。
⑵如果通过核对发现退关、甩货、加货等变动情况,发出修改报送单通 知,由审单中心采用人工干预方式在电脑中对原许可证核扣数量进行相 应修改。
⑶上报后的许可证核销数据如仍有变动,须由直属海关主管业务部门和 信息化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共同批准后,采取人工方式对原数据进行更 改,并由信息化管理部门将更改情况于修改当日追加报送总署计算中 心,再由总署计算中心于次日将其报送外经贸部。
五、对有关具体事项的规定:
1、 总署计算中心与外经贸部EDI中心之间,以及总署计算中心与各直属 海关信息化管理部门之间建立全时热线电话,由专人负责解决运行中可 能出现的问题。
2、 因发证机关传送电子数据,或填制纸面许可证产生的错误,持证人 可向海关提出凭保放行申请,得到总署人外经贸部反馈来的热线电话书 面传真确认后,经直属海关主管业务科长、处长二级审批通过,可凭保 证函先办理结关放行手续。
3、 进出口许可证愈期作废,不得展期使后,原持证人须向发证机关申 领新证。在领到新证前,原持证人如因时间所急,可向海关申请凭保放 行,具体办法参照上款。
4、 在“一批一证”的情况下,来往港澳的小型船舶或零担货柜车进出 口境的货物,在有关新规定未实施前,暂可参照“非一批一证”的办法 具体操作。
5、 对于不在“一批一请”制范围内的许可证,发证机关在其纸面证的 “备注”栏中应注明“非一批一证”,其使用次数最多不得超过12次。
6、 许可证采取“一证一关”制度,其纸面证书所填写的和电子数据所 传输的“报关口岸”一项只有一个真属海关名称,但进出口企业在该直 属海关所辖关区内的各口岸均可报关,进出口企业如需在该直属海关管 辖范围以外的其他海关报关,应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对指定口岸报 关的进出口商品,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 本规程试行日以前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七、 本操作规程的解释权在海关总署。
八、 本操作规程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海关对进出口许可证的审核要求
1、证企相符。进口许可证上的“对外成交单位”必须是外贸合同的签约单位,同时也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
“实际收货单位”必须是属于许可证上使用单位的隶属企业、联营企业、物资调拨部门或是使用单位的加工企业。出口许可证上的“出口商”应为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发货人”应为报关单上的发货单位;当分公司发行总公司合同时,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可以是“出口商”的隶属单位,发货单位应与“发货人”一致。
2、单证相符。许可证上的所有项目必须与所填制的报关单及所提供的有关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装货单等,以及其他相关单据或文件相符。
3、许可证任意一项内容不得随意更改。更改许可证有效期、报关口岸、贸易方式、到货口岸、进口国别、商品用途等内容,须在原许可证备注栏中加注,并加盖许可证发证章,更改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更改其他项目应重新发证。
4、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货物在有效期内进口,领证单位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发证机关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相应延长许可证有效期,但展期只能一次。
5、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一次;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二次;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不包括转口部分),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作废。
6、下列进口,除国家限制的商品外,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A:按国务院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可以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在贸易中购进或接收外商赠送的货样、广告品;
B: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药、卫生部门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各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特派员办事处批准,自行购买或委托驻国外机构购买本单位急需的科研、教育、体育、医药、卫生用品,每批总值在5000美元以下者;
C:厂矿企业经过对外经济贸易部、省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特派员办事处批准,自行购买或委托驻国外机构购买本单位生产科研急需的机械、食品、电器设备的零配件、器件,每批总值在5000美元以下者;
D:经国务院或对外经济贸易部特别批准免领进口许可证的货物。
上述B、C、D项进口的货物,海关凭批准证件查验放行。B、C项自行进口的物品,每批总值超过5000美元的,均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7、机关、团体和非生产企业因特殊情况,自行在国外购买少量急需物品,均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8、以租赁贸易方式进口货物、以对外劳务收入外汇直接购买的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复进口以旧换新,均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和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9、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但下列情况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补偿贸易项下出口商品;
大米、大豆、玉米、活猪、活牛、活羊、活家禽、冻牛肉、冻羊肉、冻猪肉、冻乳猪、冻家禽、冻乳鸽、大闸蟹、梭子蟹、栗子、鸭梨、哈密瓜、香梨、茶叶、烟花爆竹、卫生纸、抽纱、地毯、原油、成品油、煤炭等二十七种商品。
10、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内退回原发证机关,重新签发许可证。
11、跨年度的出口许可证不得再延期。
12、来料加工复出口(另有规定者除外),免领出口许可证,由海关按有关规定监管验放。
对于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1989年1月25日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严肃处理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案件,保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的有效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管理制度 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伪造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企图蒙混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没收货物,并处货物 等值以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伪报进出口货物品名、规格等,借以逃避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没收货物,并处 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借以逃避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没收货物, 或责令退运,不准出口,并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
将一般贸易项下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伪报为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或以其他名义进 口,借以逃避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没收货物,并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 的罚款。
进口少报多进,出口少报多出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除没收多进或多出的货物(有溢短装 规定的除外),并处有关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
在非许可证管理商品中混藏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没收许可证管理商品,并处有关货物等 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
第四条 涂改进口许可证品名、规格、数量、有效期等内容的,没收货物,并处货物等 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涂改出口许可证品名、规格、数量、有效期等内 容的,没收货物,并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
对非法冒用进出口许可证的,其进出口货物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 申报进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能提交有关许可证的,没收货物或责令退 运,如按海关规定期限补交进口许可证的,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五以上的罚 款;申报出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能提交有关许可证的,没收货物或责令退运。
第六条 经海关同意具保放行,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补交许可证,如属于无证进出口,骗 取海关具保放行的,处没收货物或追缴货物等值价款,如属超期交验的,处货物等值百分之 三十以下、百分之五以上的罚款。
第七条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经主管部 门批准转内销处理的,应视为一般进口货物,其中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补领进 口许可证。不能补交进口许可证的,处货物等值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未经主管部门 批准擅自内销的,没收货物或追缴内销货物的等值价款,可以并处有关货物等值以下、百分 之三十以上罚款,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一倍以上的罚款。
前款所涉及的料、件、成品、半成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的,按第八条规定 处理。
第八条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料、件和加工的 成品、半成品,转为内销处理的,应视为一般进口货物,按规定补领进口许可证,不能补交 进口许可证的,没收货物或追缴内销货物的等值价款,可以并处有关货物等值以下、百分之 三十以上的罚款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一倍以上的罚款。
第九条 故意采取分签合同、分口岸或分批进口的方式,逃避许可证管理,证据确凿的 ,视情节分别按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论处。
以维修为名进口汽车、家用电器等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零配件,直接组装整车、整机证 据确凿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进口高档消费品或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 出口国家紧缺物资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对各级经贸管理部门违反规定的授权范围或不按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规定 签发的许可证,海关有权不予受理,有关货物不准进口或出口。
第十二条 对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由海关按本规定的原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列行为构成走私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 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 海关总署/对外经贸部
颁布日期: 890125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我国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这些货物时,需按规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一)进口许可证的申领程序
首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外经贸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广西区外经贸委,取得批准后,企业按许可证分级管理权限,分别向外经贸部驻南宁特派员办事处、区外经贸委领取进口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的申报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及规模、外销比例、当年的生产能力等,编制出口许可证商品出口计划,由北海市经贸局汇总上报。企业根据核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一次向外经贸管理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以下情况可以免领进出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免领进口许可证。
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自用、数量合理的货物免领进口许可证(四胞企业凭区外经贸委出具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认定书”即四胞确认书享受此优惠待遇)。
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6年1月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为加强和完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出口许可证的管理机关
第一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全国出口商品许可证的管理机关,负责制定、修改、解释国家出口许可证规章,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第二条外经贸部依照《外贸法》,确定、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和目录以及发证商品范围。
第三条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是外经贸部授权的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的工作。
二、出口许可证签发原则
第四条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凡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本规定免领条款除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
第五条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一)外经贸部事务局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全国各类企业出口商品许可证;
2.实行单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各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名单见附件一,下同)自营出口的许可证管理商品;
3.国家非外贸单位(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下同)出运货物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的项目。
(二)特办发证的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所联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在特办联系地区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2.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国家各部门各类进口企业在特办联系地区的子公司的出口配额招标商品许可证;
3.签发另有规定单位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三)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另有规定者除外)签发本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在该地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但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出口商品许可证范围,按外经贸部《关于明确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权限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673号)执行;
2.地方非外贸单位出运货物需要办理的出口许可证项目。
(四)凡指定发证机关(包括指定特办和主产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发证的商品,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一律到指定发证机关办理出口许可证。指定的主产地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拟定所授权商品的发证办法,并报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商品;
(三)大米、大豆、玉米、活猪、活牛、活羊、活家禽、冻牛肉、冻羊肉、冻猪肉、冻乳猪、冻家禽、冻乳鸽、大闸蟹、梭子蟹、栗子、鸭梨、哈蜜瓜、香梨、茶叶、烟花爆竹、卫生纸、抽纱、地毯、原油、成品油、煤炭等27种商品。
第七条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如需要改证面内容,应在有效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删除原许可证,重新换发出口许可证。
三、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八条出口商品配额当年有效(另有规定者除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于当年12月16日前向发证机关申领当年的出口许可证。
第九条各发证机关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一年度预分出口配额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为下一年1月1日(不能提前使用出口),并将发证数计入下一年度的发证统计。
第十条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3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除外),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由海关逐批签注出运数;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不包括转口部分),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作废。
第十一条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内退回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后退回原出口配额并删除原许可证,重新签发许可证。
第十二条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发证机关可在当年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直接打到下一年度,最迟不得超过2月底。跨年度的出口许可证不得再延期。
第十三条当发证机关在年度交替之间调整时,原发证机关所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不再向调整后的发证机关换领,其许可证有效期最迟不能超过次年2月底。临时调整发证机关按当时规定办理。
四、签发出口许可证应审核的一般内容
第十四条审核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各类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出口商品批准文件和出口合同(均为正本复印件),并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一份。发证机关应严格审核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出口合同中的有关内容一致,并据此核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审核出口企业有无该项商品经营权。发证机关应按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的若干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761号)严格审核。
第十六条审核出口商品价格。发证机关在审查出口合同时应重点审核出口商品价格,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上的商品价格应与出口合同的价格一致;但当出口合同中的价格低于有关进出口商会指定的出口协调价格时,发证机关应拒发出口许可证。
五、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和发证依据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对计划配额、主动配额(以下简称出口配额)和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商品目录以外经贸部印发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为准),均实行全球许可证管理:
(一)对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据此进行二次分配的配额数量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军民通用化学品、重水、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出口外,发证机关凭出口企业签定的有效出口合同(下同)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前二款中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企业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实行无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企业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下发的中标证明书签发的出口许可证。
(四)军民通用化学品,任何企业和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出口,一律报化工部批准;发证机关凭化工部批准文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重水和易制毒化学品,任何企业和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出口,一律报外经贸部批准;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六)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计算机出口,任何企业在出口前,应报外经贸部进行技术审查;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八条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进料加工复出口,除按海关有关规定监管外,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出口许可证:
(一)除钢材、生铁、锌、食糖外,凡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或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进料加工项目的文件和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或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进料加工项目的的文件、出口企业签定的出口合同和进料加工手册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钢材、生铁、锌、食糖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进料加工项目的文件及出口企业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正本)和出口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占用年度出口配额。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的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含进料加工复出口),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数量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在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调整前已被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产品因调整后成为新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外经贸部可根据批准的经营范围、生产出口规模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数量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出口,应在项目立项阶段报外经贸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未经同意而自行批准的上述项目,外经贸部不予下达年度出口配额,发证机关不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条我国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中国独资企业,以各种原材料、零配件等物资入股或企业建成投产后需国内供应物资,视同一般贸易出口,发证机关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项目的企业出运项目自用的国产设备、材料、施工器械以及劳务人员公用的生活物资,其中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关按规定的分级发证目录范围,凭外经贸部或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合同(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及实行配额管理的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除外)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由海关监管验放。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及实行配额管理的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办理。
第二十二条成套设备出口需带出自用的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关按规定的发证目录范围凭企业签定的设备出口合同(配额有偿招标商品除外)签发出口许可证。配额有偿招标商品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办理。
第二十三条偿还国外贷款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的商品,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下达的偿还国外贷款和补偿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进行偿还国外贷款和补偿贸易业务时,其产品出口应固定委托一外贸公司代理,由代理公司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申领手续。
六、出口许可证管理例外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外贸法》中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出口的货物,任何企业不得经营出口。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附件中所列禁止出口商品(见附件二),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组织出口,但进料加工复出口铜及铜基合金,应报外经贸部个案批准,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和进料加工手册及出口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其中国家各部门各进出口企业由外经贸部事务局签发,各地各进出口企业由特办签发;来料加工复出口铜及铜基合金应报外经贸部个案批准,由海关按有关规定监管验放。
第二十六条对供港澳地区塘鱼、鲜蔬菜、水果(指荔枝、西瓜)实行放行证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来料加工复出口(另有规定者除外),免领出口许可证,由海关按有关规定监管验放。
第二十八条对外经援项目出口各种货物(不含禁止出口的货物),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外经贸部出具的委托企业承担援外任务的文件或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援外项目的发货通知及该企业填制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验放。
第二十九条出运展品、展卖品、小卖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我国主办的各种出国展销会所带展品(只展不卖),免领出口许可证,由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办展的文件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验放,展销后如数运回。
(二)外经贸部授权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包括工贸总公司)主办出国展销会所带出的展卖品和小卖品,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办展的文件签发出口许可证,其中国家各部门各进出口企业由外经贸部事务局签发,地方各进出口企业由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不占用出口配额指标;不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由海关凭出口单位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验放。
(三)非外贸单位主办出国展销会所带的展卖品和小卖品,不论是否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一律申领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办展的文件签发出口许可证。中央单位由外经贸部事务局签发,地方单位由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
第三十条出运货样,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货样或实验用货样,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由海关凭其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超过5000元者,视作正常出口,应申领出口许可证,并相应扣减出口配额。发证机关按规定的分级发证目录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非外贸单位因文化或技术交流等活动需对外提供货样,每批货样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无论该商品是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由海关凭出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审核监管放行。每批货样价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者,一律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上应注明“样品”字样。属中央单位,由外经贸部事务局凭出运单位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签发出口许可证;属地方单位,由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凭出运单位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签发出口许可证。每批出口货样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三)出运中药材、中成药货样仍按海关限值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外籍旅客、港澳同胞和华侨自带外汇在我境内购买旅游纪念品、工艺品,携带或邮寄出境,不需申领出口许可证,由海关凭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旅游商品销售部门的发货票及外汇兑换水单查验放行;在境内购买中药材和中成药,不论是否用外汇购买,一律按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的管理规定办理,并不得搞小批量订货。
第三十二条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国内旅游产品销售部门。可接受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旅游纪念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和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不得接受订货)批量出口订货,海关凭国内旅游产品销售部门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有关合同等查验放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大宗散装的出口货物,溢短装在5%以内的,视为正常情况,发证机关在许可证上不予注明,海关予以放行。对溢短装超出5%的,发证机关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增加发证数量,相应扣减出口配额。
七、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建立出口许可证发证情况的检查制度。外经贸部对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情况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的内容是发证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重点是检查超配额、无配额或越权越级违章发证问题。检查的方式,实行各发证机关定期或不定期自查与外经贸部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于每年九月进行。
第三十五条各发证机关及时上报发证统计数据。已实行计算机联网的由计算机直接传送,未实行计算机联网的上报软盘。
第三十六条各发证机关应按本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违章发证。对违反者,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发证机关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出口商品经营权等处分。有关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按规定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假合同等手段骗领出口许可证,不得转让出口许可证。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出口商品经营权等处分。
第三十八条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违反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海关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他
第三十九条外经贸部印发的《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1994外经贸管发第53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公司名单
1、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
2、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3、中国汽车进出口总公司
4、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5、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
6、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
附件二:
禁止出口商品目录
麝香白金
天然牛黄铜及铜基合金
注:“铜及铜基合金”的许可证代码为“74030000”,计量单位为“公斤”,许可证证面内容中的“贸易方式”项目只能填写“进料加工”。
进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1996年9月1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一、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在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所填写内容必须规范。
2.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3.非外贸单位(指没有外贸经营权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申领进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
4.第一次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二)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配额管理进口商品: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一般商品,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2.非配额管理进口商品: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碳酸饮料,应提交国家经贸委签发的《进口证明》;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口许可证,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如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特定登记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
2.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特定登记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和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成品油,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四)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项下商品申领进口许可证,还应分别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2.国务院规定的实行限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省、市侨办的批准文件。国务院未规定限额的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五)、其他贸易方式项下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其他贸易方式包括;补偿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组织或政府间无偿援助、经贸往来赠送、我国驻外机构及劳务承包调回、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而进口生产用机电设备或因故转内销等。
2.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出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出口配额证明》。
3.配额管理一般商品,申领单位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进口,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六)租赁贸易项下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行为归口管理部门的批件和租赁公司的对内对外租赁合同。
二、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
凡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范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一)进口商:应填写经外经贸部批准或核定的进出口企业名称及编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也应填写公司名称及编码;非外贸单位进口,应填写“自购”,编码为“00000002”;如接受国外捐赠,此栏应填写“赠送”,编码为“00000001”。
(二)收货人:应填写配额指标单位,配额指标单位应与批准的配额证明一致。
(三)进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四)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一般为一年(另有规定者除外)。
(五)贸易方式:
此栏的内容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协定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际租凭、国际贷款进口、国际援助、国际招标、国际展销、国际拍卖、捐赠、赠送、边境贸易、许可贸易等。
(六)外汇来源:
此栏的内容有:银行购汇、外资、贷款、赠送、索赔、无偿援助、劳务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租赁等填写“外资”;对外承包工程调回设备和驻外机构调回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公用物品,应填写“劳务”。
(七)报关口岸:应填写进口到货口岸。
(八)出口国(地区):即外商的国别(地区)。
(九)原产地国:应填写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别、地区。
(十)商品用途:可填写:自用、生产用、内销、维修、样品等。
(十一)商品名称和编码:应按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填写。
(十二)规格、型号:只能填写同一编码商品不同规格型号的4种,多于4种型号应另行填写许可证申请表。
(十三)单位:单位指计量单位。
各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外经贸部统一规定,不得任意变动。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计量单位的不一致时,应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非限制进口商品,此栏以“套”为计量单位。
(十四)数量:应按外经贸部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十五)单价(币值):应填写成交时用的价格或估计价格并与计量单位一致。
三、进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进口许可证后,因故需要对进口许可证更改、延期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申领单位因故需要更改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进行。申领单位应填写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按表中要求填写清楚,连同原许可证第一、二联交原发证机关。
2.更改进口商、收货单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内容,须重新申领进口许可证。
3.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期,申领单位一般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合同。如确实签定了进口合同,发证机关可视情况给予延期,最长延期半年,延期后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内未签定合同,不得再申请展期。
(二)申领单位如丢失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由发证机关审查确属丢失后按规定办理。
四、申领单位的法律责任
申领单位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进口许可证,对违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1996年9月1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一、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所填写内容必须规范。
2.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4.非外贸单位(指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下同)申领出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
5.第一次办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出口申领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二)一般贸易项下出口,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属配额管理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出口配额审批部门的批件,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出口配额审批文件。
2.属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重水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计算机应提交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3.属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应提交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对无偿招标商品,应提交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的中标证明书。
(三)承包工程带出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商品按招标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项目批件及出口单位的合同;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项目批件及出口单位的合同。出口合同应列明承包工程需带出的许可证商品的品类、数量。
(四)进料加工复出口,属占用出口额度的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配额文件和进料加工的文件;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出口配额和进料加工的文件。
非占用额度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钢材、生铁、锌、食糖等商品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及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五)非贸易项下出口,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出运样品。
非外贸单位出口货样时,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公函。
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样,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2.出运展品。
非外贸单位主办出国展销会所带物品,凡需要在外销售或展后不带回国的,应提交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举办展览会的批件。
外经贸部授权的部委直属总公司主办出国展览会所带在外销售的物品,属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提交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举办展览会的批件。
二、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
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范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一)出口商:
1.配额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出口配额指标单位的进出口企业全称;
2.一般许可证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全称;
3.还贷、补偿贸易项目出口,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公司全称;
4.非外贸单位经批准出运货物,此栏填写该单位名称;
5.企业编码,应按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编定的代码填写(下同)。
(二)发货人:
1.配额招标商品(包括有偿和无偿招标)的发货人与出口商必须一致;
2.其他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发货人原则上应与出口商一致,但与出口商有隶属关系的可以不一致。
3.还贷出口、补偿贸易出口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时,发贷人与出口商可以不一致。
(三)出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四)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1.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三个月。供港澳(不包括转口)鲜活冷冻商品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
2.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六个月。
3.许可证证面有效期如需跨年度时,可在当年将许可证日期填到次年,最迟至二月底。
(五)贸易方式:
1.此栏内容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边境贸易、出料加工、转口贸易、期货贸易、承包工程、归还贷款出口、国际展销、协定贸易、其他贸易。
2.进料加工复出口,此栏填写进料加工。
3.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时,贸易方式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
4.非外贸单位出运展卖品和样品每批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此栏填写“国际展览”。
5.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展卖品,此栏填写“国际展览”,出运样品填写一般贸易。
(六)合同号:
1.指申领许可证、报关及结汇时所用出口合同的编码。
2.原油、成品油及非贸易项下出口,可不填写合同号。
3.展品出运时,此栏应填写外经贸部批准办展的文件号。
(七)报关口岸:指出运口岸,此栏允许填写三个口岸,但仅能在一个口岸报关。
(八)进口国(地区):指最终目的地,即合同目的地,不允许使用地域名(如欧洲等)。
(九)支付方式:
此栏的内容有:信用证、托收、汇付、本票、现金、记帐和免费等。
(十)运输方式:可填写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固定运输。
(十一)商品名称和编码:按外经贸部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标准名称填写。
(十二)规格等级:
1.规格等级栏,用于对所出商品作具体说明,包括具体品种、规格(如:水泥标号、钢材品种等)、等级(如兔毛等级)。同一编码商品规格型号超过四种时,应另行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劳务出口物资”也应按此填写。
2.出运货物必须与此栏说明的口品种、规格或等级相一致。
(十三)单位:指计量单位。非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此栏以“批”为计量单位,具体单位在备注栏中说明。
(十四)数量、单价及总值:
1.数量表示该证允许出口商品的多少。此数值允许保留一位小数,凡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均为1。
2.单价是指与计量单位相一致的单位价格,计量单位为“批”的,此栏则为总金额。
(十五)备注:填写以上各栏未尽事宜。
三、出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许可证后,因故需要对出口许可证更改、延期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规定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证机关不得更改任何证面内容;如确需更改某一项目,出口单位应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出口合同,提交原出口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2.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出口单位可申请延期,并将原出口许可证退还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对未使用完的许可证做换证处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迟可延期到次年的二月底。
(二)申领单位如丢失出口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未报关证明和遗失报告,由发证机关按规定办理。
四、申领单位的法律责任
申领单位不许伪造、变造、买卖出口许可证,对违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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